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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隔离有哪些与欧盟委员会相关的法律问题26565? 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律

种族隔离有哪些与欧盟委员会相关的法律问题26565?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律

种族歧视的法律有哪些,除了种族隔离?

如公民权上的限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公职,不能参军,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等

种族隔离制度

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

欧盟法的问题

一、任务和工作范围“欧盟法院应当审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欧洲联盟条约第230条)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1989年建立了一个初审法院。从此个人或企业单位直接上诉时都由初审法院解决。欧洲法院只是复审法院。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的上诉依然由欧洲法院负责。

二、欧洲法院由各成员国协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

三、主要职能包括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如各共同体的成立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共同体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并以此作为司法的基础。欧洲法院就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请求发表权威意见时所作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而它就各成员国、共同体机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诉讼所作的判决,则更具有强化共同体法的作用。欧洲法院的初审法院作为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

欧盟 范龙佩与巴罗佐

    赫尔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根据职务特点和内容,这个职务还被形象地称为“欧盟总统”巴罗佐“欧盟总理”但是,是总理执政。

从国别来看

巴罗佐是葡萄牙总理,而范龙佩是比利时首相,国别不同,权力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只不过是名称不同,职责相当!

然而就欧盟来讲范龙佩是欧盟总统,

而欧盟总统,只是个形式职位而已,并没有太多实权,全称欧洲理事会总统(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是《里斯本条约》创立出来的新职位,对内负责主持欧盟会议、协调欧盟内部立场,对外代表欧盟。

而巴罗佐是欧盟委员会主席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在《欧洲联盟条约》221条及以下得到规定。

欧盟委员会是整个欧共体行政体系的发动机:   其具有主动权,可以建议法律文件,并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准备这些法律文件。在法律提案还没有获得决议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随时撤回其法律提案。  

作为欧盟执行机构,其负责欧盟各项法律文件(指令、条例、决定)的具体贯彻执行,以及预算和项目的执行。  

和欧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体法律切实被遵守。  

作为欧共体在国际舞台的代表,进行特别是商贸和合作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谈判。

综合以上,从名头上讲范龙佩大,在欧盟事务中,拥有实权的还是巴罗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