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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犯对象错误,教唆犯打击错误的问题? 教唆犯实行犯

关于实行犯对象错误,教唆犯打击错误的问题?教唆犯实行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是否有必要区分?这是早在19世纪德国刑法理论上就有争议的问题。现在,在外国刑法理论上,虽然仍有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没有区分的必要,但绝大多数学者还是主张把两者区分开来。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有的场合确实很难区分,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学者或司法人员得出不同的结论也难以避免,依照具体符合说,确实有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问题。但是,因理论标准不一导致执法差异的现象在刑法领域十分常见,例如,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由于标准很难掌握,司法人员认识出现差异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不能因为难以区分、并且区分出现差异会导致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别,就不作区分,或者即便区分,在处罚上也无轻重差别。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确有区分的必要、实行区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如前所述,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确有差别,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程度也有差异,因而有必要区别对待。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日本按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的行为人有可能出现的处刑过轻或不可罚的现象,在我国完全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弥补,因此,即便对同一案件出现错误类型(即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上的区分差别,也不会直接导致处理结果上的重大差异。

  事实上,当行为对象就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并不难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的指向,即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一致,但因行为发生偏差引起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认识不符时,为打击错误;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时,则为对象错误。

  问题在于,当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时,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就可能成为区分的难题。这又可分为在独犯的场合与共犯的场合二种类型:前者如行为人前一天晚上在仇人专用的汽车上安装炸弹意欲炸死仇人,但第二天仇人的妻子偶然开启车门时被炸死;后者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自己的仇人,但被教唆者因认错了人而杀害了第三者。前一例中,如果以行为人安装炸弹时的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炸弹爆炸时的情况为准,则是对象错误。后一例中,如果以教唆犯的认识情况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被教唆人的认识情况为准,则属于对象错误。

  那么,在行为对象不在行为人眼前的这些复杂情况下,究竟应该做何种选择与判断呢?由于刑法中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有认识,所以,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指向作为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区分的标准是合适的。

  就前一案例而言,由于行为人想炸死仇人,安装炸弹时虽然可以认为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炸弹只有爆炸才可能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应以炸弹爆炸时爆炸行为的指向作为认定错误性质的基础,因其指向的是开启车门的人(不开启车门并不会爆炸),而开启车门的人并非是行为人想杀害的人,这属于误把他人当作仇人杀害的对象错误。

  就后一案例来说,教唆犯教唆对方杀自己的仇人,只有对方接受教唆,认准了对象并顺利完成了犯罪,教唆犯的目的才能达到。可见,教唆犯的特点是通过被教唆人的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教唆行为并不能单独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判断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性质时,应以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指向作为认定的基础。由于被教唆者认错了人,误把第三者当作要杀害的人予以杀害,这显然是对象错误,也就是说,被教唆人与教唆犯都应该被认定为对象错误,并非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仅有被教唆人是对象错误。如果被教唆人实行杀人行为的指向正确,但由于行为出现偏差误杀了第三者,则被教唆人与教唆犯的错误均属于打击错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犯罪的间接正犯发生认识错误时,也应按照与教唆犯同样的规则来区分。

  以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的指向是否正确,作为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标准,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执行,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不适当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的缺陷。众所周知,采取具体符合说,对具体的打击错误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比对象错误轻,而当行为对象不在眼前时,如果以行为人实施行为(包含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时的认识情况为准,很容易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并且,按上述标准处理案件,不仅能有效避免扩大打击错误的认定范围,而且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因为当意图侵害的对象不在眼前时,无论是行为人自己还是社会公众都能意识到,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很大,并非行为人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差异是很常见的事,也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能认识到的,认定其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有故意,无疑具有法律根据与合理性。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这样你们就是抢劫的共犯,教唆的行为已被抢劫吸收。想想,你教唆一个和你去抢劫,然后你们一起去了,这和你们一起谋划好抢劫又去抢劫有什么区别。

刑法中的错误论都包括那些内容

第一章刑法中的错误概说 第一节刑法中错误问题的历史沿革 一、英美刑法中错误问题的历史沿革 二、德、日刑法中错误问题的历史沿革 三、中国刑法中错误问题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刑法中错误的概念 一、刑法中错误的定义和范围 二、刑法中错误的特征 第三节刑法中错误的分类 一、外国刑法学关于错误的分类 二、我国刑法学关于错误的分类 三、各种分类辨析 第二章事实错误 第一节事实错误概念 一、事实错误的概念 二、事实错误的种类 三、关于事实错误的学说及其评析 四、处理事实错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 一、客体错误 二、对象错误 第三节手段错误 一、手段错误的概念 二、手段错误的种类及其处理原则 第四节行为性质错误 一、行为性质错误概述 二、行为性质积极错误的典型形式——防卫错误 三、行为性质消极错误的典型形式——偶然防卫 第五节打击错误 一、打击错误的概念和特征 二、打击错误的性质 三、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 四、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第六节因果关系错误 一、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和范围 二、关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学说及其评析 三、因果关系错误的种类及处理原则 第三章法律错误 第一节法律错误概说 一、法律错误的概念 二、法律错误的种类 第二节法律错误与故意的关系 一、问题所在 二、外国刑法学关于法律错误与 故意之关系的学说及评析 三、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律错误与 故意之关系的争论 第三节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及其判断 一、违法性认识的内容 二、违法性认识的判断 第四节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的区分 一、问题所在 二、区分标准 三、几类疑难案件的区分 第四章共同犯罪中的错误 第一节共同犯罪中的错误概述 一、共同犯罪中的错误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中的错误的种类 三、处理共同犯罪中的错误的原则 第二节共同实行犯的错误 一、共同实行犯的法律错误 二、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 第三节教唆犯和帮助犯的错误 一、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法律错误 二、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事实错误 第四节间接实行犯的错误 一、间接实行犯的错误的范围 二、间接实行犯的错误的处理 第五章不作为犯罪中的错误 第一节不作为犯罪中的错误概述 一、不作为犯罪中的错误的概念 二、不作为犯罪中的错误的种类 第二节不作为犯罪中的法律错误 一、不作为犯罪中的法律错误的概念 二、不作为犯罪中的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不作为犯罪中的事实错误 一、不作为犯罪中的事实错误的概念 二、不作为犯罪中的事实错误的 表现形式及处理原则 第六章刑法中错误的立法及其完善 第一节事实错误的立法及其完善 一、外国关于事实错误的立法及其评析 二、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事实错误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法律错误的立法及其完善 一、外国关于法律错误的立法及评析 二、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法律错误的立法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什么叫“刑法上的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如行为人欲杀死某甲,于是朝某甲开枪射击,却命中某甲身边的某乙,这就是打击错误。

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

(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

(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

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的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打击错误而未遂,仍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扩展资料:

打击错误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

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

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打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