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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心理这些语言违反广告法吗? 哪些属于广告违法行为

壹心理这些语言违反广告法吗?哪些属于广告违法行为

用行业话语权做广告算违法吗?

违法,这个属于广告法禁止的”最”字。

相关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第一”、“最”等字眼,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法规详解: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违法,这个属于广告法禁止的”最”字。

相关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第一”、“最”等字眼,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法规详解: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相关处罚: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广告中出现第一、最等字眼,将视为虚假广告、违反7条2款之规定、不正当竞争等,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网络自身宣传违法问题却很突出,不少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子邮箱使用最高级的广告用语,自诩“全球最大”、“中国最大”等,不一而足,其中不乏一些在国内知名度很高的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子邮箱。如百度新闻搜索自称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新闻平台”,中国金融网自称为“全球最大的中文金融门户”,搜狐自称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淘宝网则自称为“中国最大、最安全的网上交易社区”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广告语只是一种吸引网民眼球的宣传手段。但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而且对网民在选择网络服务时产生误导,也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网络形象广告语虽然未直接使用“最”字,但使用了“第一品牌”字样,如雅虎免费邮箱的形象广告语是“全球邮箱第一品牌”,网易163免费邮箱的形象广告语是“中文邮箱第一品牌”,这些宣传同样违反了《广告法》的上述规定。因为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7年9月16日就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指出:“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顶级"用语能否定位虚假宣传广告?

是否属于虚假需要根据宣传广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而“顶级”已经属于极限词,用作宣传途径经已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以上见解仅属于我的个人看法。

广告禁用语在广告法立法之前就有了,算不算违法

算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第三款

早在1996年就有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款: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禁止性广告内容有哪些

1:煽动抵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执行的;

2: 煽动颠覆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制造谎言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有性挑逗性质的材料、赌博、暴力或凶杀的;

7:宣扬恐怖主义或唆使他人犯罪;公开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9: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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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来看,我国《广告法》主要从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等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其规范的性质中大部分属于行政性的规范。《广告法》第7条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16条特别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使用无毒、无害等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违反农药安全适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18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表明“吸烟有害健康”。第19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广告法》也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法。但是,在广告合同中,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下面的是法律条文的,上面的大体概述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