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渎职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如何规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1、罪体(1)主体: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2)行为: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2、罪责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3、罪量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什么是枉法裁决罪?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仲裁枉法裁决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四款:“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