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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付甲方的工程垫资款优先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

先给付甲方的工程垫资款优先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范围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

1、法院或检察院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本案遗漏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审时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进行,丙方应当从受偿部分中退还480万元给乙,且退还数额不得超过丙实际受偿数额,丙可以就未实现的债权向甲追偿,若致使乙、丙的债权不能实现,乙丙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丁的权利义务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受影响。

3、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垫资款有没有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后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后,得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因此,这一优先权同建设工程垫资款没有必然联系,建设工程垫资款应当由发包人按照约定偿还给承包人。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实践中是这么处理的,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