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要求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讲座
贵州省的哪些措施有利于民族团结?
自1998年贵州省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贵州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贵州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步推进。去年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365.6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0.4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81元,分别比1998年增加38.46%、30.65%和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99.99万人。
贵州省55个少数民族中有17个世居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452万,占全省人口的37.9%,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的55.4%,苗、布依、侗、土家、仡佬、彝、水、回等8个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另有253个民族乡,贵州省还是全国享受民族自治区财政体制待遇的三个多民族省之一。
贵州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2000年召开了贵州全省民族工作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新时期贵州省民族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各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交通规定及行政规章。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地区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经济持续稳步增长。民族地区始终把发展经济,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性机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经济有了较快发展。5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6.9%,累计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8亿元,年均增长14.12%;“八七”扶贫攻坚和新阶段扶贫开发取得明显成效,少数民族群众衣食住行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民族地区以公路建设、电网改造和饮水工程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贵新、凯麻、贵毕、玉铜等高等级公路和南昆、内昆、株六复线铁路贵州段相继建成通车;渝怀铁路、关兴公路和兴义、黎平、荔波机场、三板溪电站等一批重点项目正在积极建设中;253个民族乡全部实现了通公路、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和通广播电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从1998年的29.11万亩增至去年的32.87万亩。
社会事业不断发展,贵州省46个自治州辖县和自治县中已有16个通过了“普九”验收;独立设置的民族中学由1988年前的43所增至100所,民族小学从132所增至150所,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在校生从1。66万人增至3。57万人,建成两所本科民族院校,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成功举办了第四、五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第二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还组团参加了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取得了良好成绩;民族地区所有县都建起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物管理所,列入2000年贵州省委、省政府“10件实事”之首的贵州民族文化宫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2000年,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全面安排部署了新世纪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目前,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和253个民族乡的行政首长,都分别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到2001年底贵州省少数民族干部有27.4%万人,占贵州全省干部数的33.9%,比1998年增长11%,专业技术人员18.04万人,占总数的33.4%,其中高级技术人员2554人,占其总数的15.9%,中级2.8万人,占其总数的26.6%。
贵州省公安厅“十二条措施”
贵州省公安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实际,特制订如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组织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档案、查证明、查车辆,查清车辆所有权关系、专营线路、车辆检测、驾驶员资格、年度检审验、保险等情况,逐车逐人建立专门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强化客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自觉性。从现在起,各县(市)交警大队每月要组织客运车辆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教育,要保证不漏一车一人,学习要有具体内容和书面记录,对一年内二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客运车驾驶员一律不得换发客运车辆准驾证,不予年审。
三、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客运车辆车主、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纳入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书面检查记录通过客运车辆发车点统一汇总上报县(市)交警大队存档备查,每日例行检查内容及填写表格式样由各州、市、地交警支队制定下发,各县(市)交警大队组织实施。
四、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20%以下的,一律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处罚、记分,同时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予记分;一年内因严重违章超载被处予两次行政拘留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肇事负有事故责任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造成二次以上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的监控、管理。乡、镇派出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F积极配合交警、农机等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农村道路及所辖农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上的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必须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对于无证驾驶农用车、拖拉机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禁止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对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组织进行交通安全学习3至5天;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并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单位做好对其所属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对无安全学习制度,不定期参加学习的,不予年度审验。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章肇事,营造良好交通安全氛围和良好执法环境。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高等级公路上违章停车,违停上下乘客等违章行为,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高限处罚,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记分;其中,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中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
八、切实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十米市、地、县交警支队、大队要加强对旅游用车的车况检查和驾驶员资格审查,对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令车属单位修复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对不具备驾驶安全资历的驾驶员必须责令车主依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聘用,更换驾驶员。要配合、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接待旅游团队车辆的驾驶员定期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所有旅游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要配合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内容涉及驾驶技能,职业道德,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驾驶知识等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下岗培训。对接待旅游团队的车辆驾驶员强调每天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车时间一次不得超过4小时。
九、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建议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结合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点逐路段提出改造意见或建议,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送有关部门,抄报上级公安机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从工程上进行治理的,也要建议采取设立警示牌,修建防护墙,弯道加宽,硬化路基等临时措施;对公路等级过低,道路条件差,坡长、弯急、路窄等险要陡峭路段不适宜大型客运车辆营运的,要书面专题报告政府建议运管部门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将大型客运车辆改为小型客运车辆营运;要随时注意辖区道路路况变化,对发生塌方、水毁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路段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并报告上级交警部门。
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尽快形成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良好格局。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单位、车主及安全生产有关成员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紧紧依靠政府狠抓落实,尽快形成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十一、今后各州、市、地、县交警支队、大队每季度要书面向当地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同时,各交警支队在每季度汇总各县(市)报告后上报省交警总队。
十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要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交通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强化工作责任制。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必须严格坚持标准,路面勤务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做到该控制住的不失控失管,驾驶员审验和车辆检验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要进一步落实谁检验、谁签章、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并将这些工作纳入勤务考核,与勤务基金挂钩,认真兑现奖惩。对交通民警在工作中失职、该职、玩忽职守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贵州省公安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几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都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教育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将教育招生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促进、协调高等教育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县(特区、区)和有关单位的教育工作。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指导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和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
(六)负责全市普通、成人招生、自学考试、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管理。
(七)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党建、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稳定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查督办、宣传、爱国卫生、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受理教师、学生申诉、学校各种法律纠纷,办理教育系统质量标准化建设事项;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统筹管理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教师职称评聘;组织、指导教师评优推荐中小学特级教师和全市教育行政干部及中学校长的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指导和监督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指导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制教育经费需求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教育经费的年度计划建议;统筹和管理教育经费,安排落实中小学危房改造、“义教工程”配套经费和项目的实施、教育贷款工作;指导学校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审定和监督教育经费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基本建设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包括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民族教育),制定基础教育发展目标,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和学具;指导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管理会考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普通高中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负责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及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拟定全市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及要求;负责检查、指导、评估和督促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相关活动。
(七)师范教育科
加强与师范类高等院校联系,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师范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师德师风建设、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和师范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教师培训基地(点)及其管理工作。
(八)职业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各类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协调、指导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负责论证和审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九)民办教育科
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监督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按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涉及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科
综合协调全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稳定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督查、评估、考核及总结表彰工作;开展学校(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上级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学校(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十一)综合科
组织和指导全市各教育工会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参与拟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协助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承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依法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进行监测;指导县、特区、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党委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 中共六盘水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市教育局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行政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市政府正县级或副县级督学4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5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