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家庭是什么样的? 中国中国宗法制度包括
对偶婚反映了什么样的婚姻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
反映了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是人类社会早期
母系氏族公社阶段盛行的婚姻产物。
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
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性关系形成的伴侣。女性达到性成熟后,即可与其他氏族的男性性交。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性伴,但性伴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性伴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性伴,也可更换性伴。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性伴中 ,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形成了中国文化怎样的特征
一、宗法制度的形成过程
宗法制度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私有财产已经产生,父家长支配着家庭成员。父家长去世后,其权力和财产需有人继承,这就要求有一个继承程序。于是,宗法家族制度应运而生。禹死后,其子启继位,从此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了传子的家天下,建立起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王朝[1]。
中国的宗法制度形成于商朝后期,到西周发展成为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西周是一个特殊的宗法统治体制,"国"和"家"合而为一,国家的统治关系就是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进入春秋战国时代,这种宗法统治体制逐步瓦解,宗法制度作为一种统治制度也趋于消亡,但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却随着社会的基本细胞"宗法家族"(家庭)的存留而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在春秋战国时代,宗法制度的内容和宗法观念又被提升和加工改造。汉以后建立起来的封建大帝国继续利用宗法制度和宗法意识进行统治,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伦理政治学说,把"国"家族化,又将国家统治关系渗入"家"中,国君是"严父"。而家长在家中则"君"临一切,宗法家族成为国与民的中介,达到"国"与"家"同构;同时宗法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作用被发挥得淋漓尽致[2]。此后,王位世袭成为制度,长达数千年之久。宗法家族制度也因此更加根深蒂固。
二、宗法制度影响下的社会结构特征
1.家天下的延续。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家天下的延续。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一个家族接一个家族的长达二三百年(清),短则十来年的统治(秦)构成了中国的政治史[3]。
2. 封国制度不断。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也就是封建制。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
3.家族制度长盛不衰。整个中国古代五千年,战争、动乱时有发生,战争和动乱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一个旧家族的灭亡和随之而来的新家族的诞生。各朝各代,都有一些豪门贵族和大的家族在产生、在发展、在扩大。另一方面,家族制度在经济领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中国的"老字号"企业几乎都是家族企业。
4.家国同构。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 机构方面的共同性。《诗经・小雅・北山》中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是天下每一寸土地都是国王的,每一个臣子都是国王的臣民。孝敬父母就是忠顺皇帝,忠顺皇帝就是孝忠国家,忠孝同义。这种宗法制度下的产物使得许多中华民族上许多爱国英雄以忠于皇帝为初衷,以忠孝国家为结果。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
三、宗法制度对传统文化的影响
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中有正面的一面,也有其负面的一面,正所谓有利亦有弊。
1.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正面影响
第一.形成了中华民族重视人伦、重视亲情、重视家庭生活的传统, 孝道伦理孕育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特征。在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念中,"孝"作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突出的特色。孝是维护家庭和睦、安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讲孝道,重权威",确立了"孝"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4]。
第二,封国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周朝分封制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在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景象,其精华已构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至今都有积极作用。汉初分封同姓王也对当时文化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同时,分封制也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文化渗透。这无疑有利于各地区的交流融合和文化的传播与交融。
第三,家庭本位制发展为社会利益至上的伦理精神。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体小农经济本身具有脆弱性,使农民必须以家庭或宗族为单位,协同劳动,抵御自然灾害的侵扰。以家族生活为本质的社区生活,使家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同化力,增强了家族成员的认同心理从文化价值方面来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以社会群体作为价值主体的价值系统,社会群体被看作是产生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是产生文化价值的最终实体[5]。中国传统文化这种重群体的价值观,培养了中华民族"的爱国精神,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对于中国社会几千年的稳定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第一,"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使得人的个性解放受到极大的束缚,使得个人自我意识的丧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1326337失,压抑和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意志,使中国人存有严重的顺从心理,以及对权威和权力的迷信,甚至于盲目的崇拜,造成"官本位"现象严重。
第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盲目排外心理,以及狭隘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使得中国人缺乏进取意识,容易自我满足;重人伦、轻自然,使得中国长期以来不太注重对客观自然规律的探索与研究,自然科学始终处于落后发展状态,成为了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6]。
第三,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从而造成了中国人向后看的积习和守成的倾向。"言必称尧舜"、"言必称三代"是中国古人立论的习惯。孔子就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近代康梁变法时,顽固派还大嚷"祖宗之法不可变",而维新派也不得不利用古代圣贤来为变法打掩护,如康有为就写了《孔子改制考》来迎合大众的守旧的心理。
总之,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虽然宗法制的核心精神如"世袭制"已消失,但作为一种观念仍然顽固地保留在人们的头脑中。只有打破旧的思维体系,努力增强中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构建和谐有活力的文化社会
为什么会有那么封建的家庭啊
因为有农村,因为农村人就封建,哎,
亲属制度的历史类型是如何发展的
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包括家族亲属和族外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其外延包括亲属关系延伸的表现为家庭之间关系层次的外亲称谓制度,因此说,亲属制度也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但亲属制度的本质绝非这种形式上的秩序关系,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制度规范。以少数民族为例,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应该具备以下方面的思考。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和强烈的族系传承意识,一般都将自己的祖先认为是同一的,也就决定了其民族心理上一致的向心力(这种向心力就是对祖先的一致认同),因此宗族观念明显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家族观念,这种宗族意识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宗法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源所在,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直接表达即是少数民族的宗法制度和亲属制度,显然,将亲属关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来研究,是客观合理的。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影响限制因其生产力发展之后而显得尤为明显,因此民族内部的团结协作始终被高度认同,尤其在历史发展的前期阶段,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帮助是保障成员基本生存安全的关键,这种有秩序的联合支持也是民族内生产进一步扩大的基础,现在看来,生产力和生产工具落后的地区,劳动力的联合仍然是扩大生产的必要条件。同时,更大范围的劳动力的合作和支持需要更加规范和复杂的体系来维持,或者说合作只有进入秩序化的状态,才能有利于推动这种合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因此,民族内部,甚至于民族之间的这种出与生产方面的需要逐渐向秩序化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民族生活单位的家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首先是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然后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之间的扩展联合,家庭之间的横向扩展自然优先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纵向的延伸也不然首先按照族系血亲而来,一定程度上,这种扩展延伸的模式是完全的顺其自然的,因为民族成员首先选择和自己交往密切的群体,并与之合作。这样看来,民族的亲属制度产生时期就带着与中原汉族地区亲属制度有所不同的特色,这一点也是我们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亲属制度的主要基点,只有在这样的文化理解中,才能真正认识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亲属制度文化的历史和现实作用,否则就仅仅停留在对亲属关系的形式描述上了,陷入形式主义。在原始社会中,包括人们的血亲和姻亲在内的亲属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是一种完全确定的、有相互义务的称呼,对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亲属制度记录了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相应的家庭形式的亲属关系,并使我们明了不同国度根本没有历史联系的地方存在过制度相同的家庭形式。
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是亲属制度研究的开创者。他发现易洛魁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同他们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很大差异,而且,这种亲属称谓在美洲许多操不同方言的土著居民中普遍存在。他运用调查表格的方式,搜集、分析了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大量亲属制资料,推衍出人类家庭形式的发展历史: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在家庭产生之前,人们处于杂交的原始状态。从而解开了易洛魁人奉行的同他们的实际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的谜。
摩尔根确立了以亲属制度追溯家庭形式的理论和方法。他认为,家庭形式与亲属制度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婚姻形态是家庭形式的基础,家庭形式又是亲属制度的基础。家庭是一种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从低级形式进到高级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把家庭经历每一个历史时期所产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急剧变化了的时候,才发生急剧变化。因此,往往当家庭形式向前发展了,而旧的称谓的改变或废弃却落后于现实,并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这就出现了与现实家庭形式相矛盾的亲属制度。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1871)一书的基础上,撰写了《古代社会》中的第三编,概述了家庭发展历史的理论成果。
亲属制度的研究,在颇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亲属称谓的分类上的。亲属称谓分类,虽然不是亲属制度的目的,但它却是以最简单的术语来说明复杂的亲属称谓的性质和关系的最好途径。 摩尔根介绍了马来亚式、 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和雅利安式三种亲属制度,并把亲属制度分为类分式和描述式两大类。类分式的特点是只计算群体而不计算个人的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只要辈分相同,除性别外,都用同一称谓。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都属类分式。描述式的特点是直系和旁系亲属称谓各别,如雅利安式。
一个世纪以来,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一直引起中外民族学者的兴趣和重视。许多学者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亲属称谓问题提出了分类的见解。如美国的A.L.克罗伯、A.R.拉德克利夫-布朗、G.P.穆尔多克,英国的W.H.R.里弗斯、 R.H.罗维以及法国的C.莱维-斯特劳斯等,都有自己的分类法。在美国,穆尔多克在《社会结构》(1949)一书中提出夏威夷式 (Hawaiian type)、爱斯基摩式(Eskimo type)、易洛魁式( Iroquois type)、奥玛哈式(Omaha type)、 克罗式(Crow type)、苏丹式(Sudanese type)等6种亲属称谓制图式,被众多的研究者所采用。
苏联学者Α.Μ.佐洛塔廖夫、Д.Α.奥尔捷罗格等赞同英国里弗斯的意见,认为马来亚式亲属制是从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简化而来。他们提出亲属制度首先取决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基本单位的结构,而不仅是婚姻形式。两合氏族组织与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相适应;父系大家族与分叉旁系式亲属制相适应;在不正常条件实行族内婚的情况下产生马来亚式亲属制;描述式亲属制与个体小家庭的产生相适应。
对于中国亲属制度的研究,中、外学者也有所论列。对中国古代亲属制度的重要文献──《尔雅·释亲》、《仪礼》和《礼记》的分析,看法很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民族研究工作的深入,中国的民族学者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家庭形式和社会面貌进行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亲属制度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历史实际进行分析。某一个民族的亲属称谓图式所表述的,不过是这一民族亲属称谓的一个断面。在这个断面上,各个具体成员的称谓都是历史的产物,但彼此出现的时间也许有早有迟,其转变又可能与外来文化接触有关,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如何起作用,它们又如何与行为模式相联系,所有这些,都需要作出具体、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