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欺骗养子,压榨养子钱财补贴自己亲生子女。这个事如何评论?
求 两篇今日说法读后感
:第一篇
观《今日说法》有感
《今日说法》中有形形色色的案例,我从中选了三个案例:
一个内容为:93岁养母含泪离世,生前将养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养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养母收养儿子24年,换不回一声“妈”。
我为文中的母亲感到痛心,养这样一个儿子,24年的心血不等于白费了吗?
李阿婆收养成阿福时,阿福还不到一岁,对于这样一个小生命来说,事实是残酷的,而他是幸运的。现实将这个小生命从他生母那带走,却又给了他一个同样爱他甚至更爱他的养母。
李阿婆夫妻省吃俭用,把儿子养得白白胖胖。24年之后,儿子成人了,结婚了,李阿婆把最珍贵的金戒指给了他……没想到,最后养子却因为一句谣言,抛下自己,直到死去。
这是多么让人痛心啊!难道母亲把儿子健健康康地抚养成人也有罪吗?24年的苦心就因为一句话抛到了九霄云外?可怜天下父母心,一个男人怎么可以做出这样绝情的事,他对得起他的养母吗?
爱自己的父母吧!
另一个是:女子深夜遭遇梁上君子,金项链及4300元现金被盗。租住的宾馆拒绝赔偿:房客未关窗睡觉,未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据了解,被偷人梅虹的损失近万元,这不仅使人一惊。可是在这之前此人的电动车电池曾被偷过,她为什么还要这样疏忽自己的财产?虽然最终她会得到一些赔偿,可是她也要反思一下了。
生活中的小偷让我们防不胜防,家里、大街上,偷你东西你连试都试不到,有时一块手机,有时一个钱包,而被偷的人,却只能自认倒霉。
或许这些事不是我们可以消灭的,但我们应该尽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像“梅虹”那样疏忽大意。否则,当遇到“梅虹”一样的遭遇时,你会追悔莫及。
最后一个是:“火车算个啥东西”讲的是一名铁路女职工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劳动部门认定不是工伤,而唯一的问题却出在“火车是不是机动车”上。
年迈的老人不辞辛苦为死去的女儿打了六年的官司,这让人心酸,让人感动。令人欣慰的是,最后老人终于帮女儿计回了公道。可是交通安全的隐患却不得不让人担忧。
每一年,世界上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车祸,往往不是“有意”,而是“不经意”,有些人是为了早上班,早回家,所以把车开快了一点,或闯了几秒钟的红灯;有些是为了方便,横穿火车道……而正是这些行为,造成一个又一个的悲剧。
记得听人说过:一个小女孩在上学的途中为了做上早一班的公交车,不停地追着那辆公交车,可是司机师傅并没有看见,在一个拐角处,她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或许她完全可以去等下一班车的,不是吗?每一个人,总是在道路上吝啬那一分一秒的时间,却把生命置之于外,这便是悲剧发生的原因,如果知道是这样,他们为什么不早走几分钟呢?
生命有无或许只是一念这差,我们不应该跟“车”“开玩笑”,毕竟生命不是游戏。
让我们从《今日说法》案例中吸取教训吧!
第二篇
今天看今日说法,深有感触,讲的是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作怪,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粗暴,冷酷,动不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他带给这个家的就是一场噩梦.
长期以来对父母的虐待,邻居和亲属都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特别是自己的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更是每天为父母耽惊受怕.由于父母的忍让,被虐待后从不报警,助长了养子的气焰.养子曾对八旬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爹,我是你爹!"
在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拳脚相加,老妇人爬在老翁身上求饶.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可最后的结果却是我们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我当时觉得故意杀人就是有自首情节最少也要判处二十年徒刑啊!可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这个判决绝对在中国的审判史上开了先例.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样判决哪?老人是弱势群体,儿子如此禽兽不如,这样的判决其实是给那些长期虐待老人的不孝者敲响了警钟,兔子急了也要咬人的,而法律真正的保护了这个群体的弱者,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情啊!
我为那位姐姐而庆幸,这样的法律是能够让人们接受和信服的,是公正的.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对虐待老人的绝对不能饶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教育子女方面一味的溺爱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惯子如杀子,"父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小子死的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老天有眼,可谓人不报,天也要报啊!
一个民法案例...想请教高手...
1、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已经解除,属于确认之诉,与财产分割不是同一法律有关系,应分开起诉、分别审理。
2、消欣与肖程夫妻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1)形成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应算是事实收养关系,可以认定为收养有效。
(2)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方式一是协商解除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二是通过法院解除,消程仅是通过单方面登报“宣布解除与肖欣的父子关系”的:不具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依然存在、有效。
(3)因为收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肖欣有权继承养母的遗产(在养母没有遗嘱时)
3、关于房子:
(1)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肖程和肖欣二人的名字:这房子应是肖程夫妻、肖欣夫妻的共有房产,登记的各自所有的份额的按份额分配;没有登记份额的为共同共有。
(2)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肖欣一人的名字:在肖程能举证证明“商定,父子俩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住房,两代人共同居住”的事实并经房管局变更了房产登记之前:这房子是属于肖欣所有的,肖程无权要房、但有权索要原出资和相应利息。
(3)同理: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肖程的名字:肖欣在无证据、不能变更房产登记为与肖程共有之前:也无权主张房子产权、但有权索要购房出资和相应利息。
(4)另外:此房中属于肖程的部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妻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此房属于肖程所有部分的一半已经成为遗产、成为肖程和肖欣共有的部分,所以:无论任何情况下,此房都会有肖欣的份额,只是所占份额多少的问题,肖欣是肯定的房产共有人,肖程无权“轰”肖欣出去。
4、“这个案子怎么判决,为什么???”:怎么判决,是法院的事,同一案件不再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还有不同的判法呢,所以“怎么判决”无从知道,能分析的只能是从法律规定上应当如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