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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修路强占农民土地该怎么办? 政府强占农民土地怎么办

行政村修路强占农民土地该怎么办?政府强占农民土地怎么办

如果农村修路,侵占农民土地,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村修路强占农民土地该怎么办

经村民大会讨论后,决定对农村道路进行修建、扩建,有其必要性,也是公益事业,应当予以支持;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后,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修路强占农民土地怎么处理

建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怕,咨询一下律师就能给自己目前的疑惑弄清,切忌自己盲目的去做

另外就是建议尽早的去做,越晚对自己越不利,因为如果已经占上地开始施工,那么你去阻拦很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到时候只能去诉讼了,非常被动。越早开始甚至可以让对方施工方停工

农村修路强占土地不补偿而且不让在上面过怎么办?

如果你们是合同承包的土地,修建农村公路,需要和你们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排调换相同面积的土地后(也可以一次性赔偿),方可以动工建设。 如果建设单位不补偿,其行为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要求调解,或者向上级土地部门投诉。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