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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文号 劳动争议审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6〕6号【发布日期】2006-08-.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文号 劳动争议审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截至目前共有四个文件,具体施行日期分别如下:【1】《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期满了,双方如果没人提出解除,员工继续在上班,单位继续发工资,这期间即便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他们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具体什么意思?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以看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时(三)》第一条是指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是不理解的话,可以找找判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还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5条中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支付补偿金.但2008年之前,用工单位仍然应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劳动仲裁?

可以适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的时效问题就适用了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目前究竟用哪一部?

这三个解释是共同在使用的,如果有冲突的部份以最后一部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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