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研究自杀现象实质上是研究什么问题的一种具体层面
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是什么意思?
这个理论图书,我没有读过.
不过,可以尝试解释一下,两个概念.
利己主义自杀.一般都是比较自私的.比如,不想负责,畏罪自杀.
当然,也包括,一个人因为生性过于贪婪,
于是,他在某些特殊时刻,由于得不到想得到的,遭受挫折,打击,
然后选择自杀.
利他主义自杀,比如:为了他人,舍掉自己.
比如 :一个人得到重病,不想拖累他人.,选择自杀.....
当然,不管怎样,生命是宝贵的.还是要珍惜的.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大多数困难,挫折,都是暂时的.
要坚信,一切都 会好起来的.
犯罪学学者为何研究自杀现象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不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而是反社会性的异常行为,从贝卡利亚开始,到后来的李斯特、迪尔凯姆等犯罪学家都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自杀现象符合以上的描述,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涂尔干从什么角度解释自杀率的差异?
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他把自杀划分为 4种类型,即利己型自、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认为利己型自杀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社会的人必须以他为之服务的社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教徒的生活目标是宗教信仰。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迪尔凯姆指出,利己型自杀多发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利己型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而基督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从这些脱离了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产生出更多的自杀者。
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原则有哪些
迪尔凯姆本书的一个核心的议题是:如何在价值无涉的前提下认可和识别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认为研究必须把社会现象当做客观存在的事物,当做社会的事物,而社会学的重要任务就是发展一种适合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同时,作者通篇都在强调一种来自于集体的“强制力”,还强调这种力量并非人造,它是自然的,它来自于现实的内部,这使得作者摆脱了卢梭,霍布斯等人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矛盾。也明显与斯宾塞等人关于“社会的形成也是由于人类的自然性质,不须要强迫”这种观点不同。
在作者看来,一门学科的产生,必须要有它的特殊对象,以及研究这种对象的特殊方法。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是外界的力量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现象。无论是关于思想、行为和感觉的现象,还是外貌和形态的现象,都是社会现象,只是程度不同。总之,社会现象的各种表现是在个人意识以外,只需观察外部事物而不必考究个人内部的事情。
作者提出,对于社会学这门学科,要把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迪尔凯姆强调社会学方法不能用常识去代替科学,凡是未经科学检验的概念,不能随便使用,更不能用来代替事物本身。 提出了如下的基本规则: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根据社会现象的外部共同特征进行定义,客观地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想办法从那些派出了个人特殊现象和已经确定的事物入手。
对于如何解释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认为需要分清原因和功能,不能混淆事物的存在和效用,同时个人心理不能解释社会现象,必须通过社会去解释社会现象。要考察社会现象的原因,或者社会现象的产生,不能在那些集体的各个分子中去寻找,而必须对这个已经组成的集合体进行研究,也即方法论的集体主义。 同时,由于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不明显的、复杂的,研究者不能从直接观察中得出,因此,考察这些现象只能用比较方法,这是社会学研究唯一适当的办法。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的一个争议在于——他强调价值中立和研究的客观性,但社会研究无法在无菌实验室进行,但凡是观察,必然会产生相互的影响,更遑论研究者自身个性对研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认为的客观只是在主观下的客观,而无限趋近真实也是社会学定义和方法的意义所在。在当时的背景下,迪尔凯姆为了让社会学取得一门科学的定义,强调实证和价值中立以求客观性。但是,研究者必然受到前见、立场、所见局限的影响,实证社会学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但我认为,价值中立只能是相对而言,而对社会现象因果的求索,也是尽可能的对实际的趋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