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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适用哪些程序 涉外案件可以当场处罚

涉外案件适用哪些程序涉外案件可以当场处罚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涉外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上是和普通一审程序差不多,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的一审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其他程序按一审普通程序处理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哪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二)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四)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五)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C项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9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根据上述规定,D项说法错误。

涉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有哪些

1、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审判。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