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标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孟加拉领事加签信誉保证
西班牙VAT海牙认证如何办理
近期,有很多的国内客户在西班牙申请税号,但是中国公司在申请外国税号时都会遇到文书资料需要认证的情况,因此咨询做西班牙VAT公证认证的客户也越来越多。现在基本可以确定的是,一般涉及到税号,都是以授权书 、ANEXO、POA、营业执照、法人护照、章程等文件为主,且需要分开来办理公证认证,部分文件需要过港签字。
一般来说,申请国外VAT税号是向税局缴纳税款,税局应该是很欢迎的,不应该设置这种门槛。但是不乏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注册VAT税号来虚假抵扣,因此造成税局严重损失,所以在国外税局通过对其注册资料进行公证认证,从而确保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证方式:使馆认证和海牙认证。
一、使馆认证
使馆认证是指使(领)馆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而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使(领)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而我国国内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涉外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二、海牙认证
海牙认证又称“apostille”认证,指由政府机构同意出具的(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认证的签发人进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文件上加盖印章和标签,也就是加签。海牙认证不对认证文件的内容进行认证,只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的二次认证。
三、海牙的主要成员国
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斐济、格拉纳达、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巴西、文莱、佛得角、加拿大、多米尼加、萨尔瓦多、马拉维、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摩尔多瓦、蒙古、纳米比亚、纽埃、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舌尔、斯威士兰、汤加、阿曼、波多黎各、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瓦努阿图。
四、海牙认证和使馆认证的区别
海牙认证:办理的时间短,可以在任何一个海牙公约成员国使用。
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各国使馆办理时间效率不一,只能在所办理的当国使用,比如办理英国驻中国领事馆,那么文件只能在英国当地使用。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西班牙VAT公证认证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请联系我司!详情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 个缔约方。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一、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二、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三、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注册商标®、商标™、©之间有什么区别?
商标®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43661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中™是英文trademark的两个首字母缩写,也是指的商标,但是这个没有法律含义和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注册的商标、注册中的商标都可以使用,当然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了,一般我们认为他的含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我的使用行为属于“当作商标来使用”的,在一些商标案件中可以当作商标使用证据。
©是版权的标记,《世界版权公约》要求必须在出版物上注明版权标记才能享有版权。我国是没有这种规定的,一般也就说明一下"版权所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之类的说明而已。
1.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通过商标在线查询有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
2. 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3. 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到已录入数据库的商标资料,故存在空白期,或者叫盲区,一般在商标申请4--6个月之后再做一次商标近似查询以增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巴黎公约》
优先权原则 (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
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
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从上可见,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6)申请优先权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请要求给予优先权者,应提出声明,指出该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以前申请书副本。
成员国可要求提出优先权的人提交以前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应经原受理申请机关核实无误,不需要任何其它证明。成员国还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办理其它关于声明优先权的手续。
(7)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申请。
公约规定,任何成员国对一项优先权或专利申请,不得以申请人所请求的是多种优先权,即使他们以在不同国家发生为理由,或以申请书所请求的是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但其中有一个或许多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根据的原申请书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只要上述两种情况在该国法律的含义中都是该项发明的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依据的原申请书内的部分,在随后提出申请时应产生通常条件下的优先权。
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权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将该申请分成若干部分申请,原申请日期仍视为各该若干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权申请分开,而保持最初申请日期为各该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各成员国有权决定这种分开的条件。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示过了这些部分,成员国也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发明所属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给予优先权。
(8)证书与优先权。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申请人也产生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