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销售矿产品,价款中包括的从厂区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可以不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吗?
销售煤炭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计入资源税计税销售额中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煤炭过程中承担的运杂费如果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的四个条件,在缴纳资源税时可以从计税销售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矿产品销售怎样征税
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某煤矿2000年7月生产原煤5 500吨,当月销售4 000吨,自己使用1
500吨;同时生产天然气50万立方米,当月全部销售,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的资源税(鸡西矿务局煤矿的单位税额为0.5元/吨)。假定煤矿12月份对外销售原煤3
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20元,成本为80元。则该煤矿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 421 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3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 200
(2)计提资源税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3 000 × 0. 5=1 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 5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包括运杂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人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销售精矿交资源税么,
需要缴纳。应税矿产通常按原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但稀土、钨、钼按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