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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重新制定新章程?(什么情况下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重新制定新章程?(什么情况下变更公司章程?)

什么情况下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章程是相对静止不变的,然而因为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高层决策的变动会使得公司章程出现变更的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要换新章程 需要什么材料 是换新章程 不是变更。

更换新章程就是公司文化也就是企业文化要进行革新。格式可以参照党章,其实以前具有合理性的规则制度还是可以沿用的。关键是公司的性质是否有变,还有就是领导是怎么想的~

《公司法》里哪些情况“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分红和增资时认购增资的比例,全体股东可以另有约定。

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问: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正如前述案例给出的教训一样,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在章程之前制定还是在章程之后签署,都应该避免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对公司章程有修改的,则应及时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建立起一整套详尽的法律体系,那么,制定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公司章程,将是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