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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树,山茱萸,高速路经济补偿,多少钱一棵?(我的三十年树龄山茱萸树被别人砍了,怎么定赔偿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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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十年树龄山茱萸树被别人砍了,怎么定赔偿表标准

对这样的损害财物行为,主张赔偿时应当参照你当地的同类性质的补偿或赔偿标准来计算,必要时可以请林业经济研究部门作出权威性论证或鉴定意见。也可以在法院或相应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进行调解,合理均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

比如,河南省在2013年对这类补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废止2005年3月18日我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期按6—9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4倍计算。

(二)水果类:盛果期前按2—4倍计算;盛果期按4—6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3倍计算。

(三)药用类: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丰产期按6—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

四、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六、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单位:年

类 别 树 种 平均盛果(丰产)期 备 注 

水 果 苹果 5—25 

桃 4—15 

李 4—25 

杏 4—25 

葡萄 3—35 

梨 4—30 

樱桃 5—25 

石榴 5—40 

山楂 5—50 

干 果 核桃 6—50 

枣 6—80 

板栗 6—50 

柿 6—60 

药用类 银杏 8—100 嫁接 

杜仲 8—30 

辛荑 10—100 

山茱萸 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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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普通树苗和经济树分别赔偿,结果的按单位产量乘以N年赔偿,幼树就是按树苗价乘以N年赔偿,普通树苗如落叶松等2元乘以N年,经济树苗如沙棘,枸杞5元乘以N年。育苗的苗圃是以种植的品种的产值为基础计算,也就是征地是按土地的原用途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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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给您发一个标准您可以结合您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您可以进行参考。

这个不是很准确,您可以在您的附近的市场价考察一下,结合上述标准,结合市场价,还有结合您果树的生长期来确定这个问题。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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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