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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南岔县张天涛因经济判几年刑?(吴天昊事件法院怎么判的?)

伊春市南岔县张天涛因经济判几年刑?(吴天昊事件法院怎么判的?)

吴天昊事件法院怎么判的?

2013年2月6日,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天昊案法院判决:郝升山、林忠成死刑;郭守佳无 期徒刑;吴和举14年;杜夏鹃11年;张纯洁10年;仁 术程8年;郝志鹏5年;申立仁5年;陈永哲5年;彭立 刚5年;张也3年6个月;赵逊3年6个月;李慎龙3年。

  相关资料:  

  2011年10月8日,长春吉林省实验高三学生吴天昊,与长春二实验高中郝志鹏打球时发生冲突,对方的父母带领10余人冲进球场殴打吴天昊,并砍伤了吴天昊的双手。10月9日上午10时许,吴天昊因伤重不治身亡。

付木和判几年?

所谓的 都昌县“第七套班子”被称为“邵县长”的邵银初黒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有抢劫、敲诈勒索、流氓、诈骗、重婚五大罪,共作案31起,在1996年的“严打”中,邵银初一伙人悉数归案,邵银初等5名主犯被判处死刑。

古振兴能判刑几年?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2230号

原告古振兴,

被告张凤财。

被告张立军,民族不详。

原告古振兴与被告张凤财、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利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振兴、被告张凤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古振兴诉称,被告张凤财由被告张立军担保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张立军用其龙工型50装载机做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凤财未如约还款,被告张立军亦未代其偿还。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凤财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判令被告张立军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原告古振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

被告张凤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张凤财现在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清偿。

被告张凤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张立军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张立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凤财对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60000元借款协议无异议;被告张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了庭审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款协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张凤财由被告张立军质押担保向原告古振兴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所载内容为“甲方:古振兴。乙方:张凤财。丙方:张立军。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陆万元(2015年2月30日前还清)。二、丙方用龙工型50装载机作为质押担保、装载机归甲方无偿使用。三、到期乙方不还款协议终止,装载机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买卖与乙方、丙方无关。四、到期乙方款还清,丙方把装载机开走协议终止。五、以上甲、乙、丙三方同意签字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古振兴。乙方签字:张凤财。丙方签字:张立军。2014年9月6日”。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6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方,被告张立军将其所有的用做质押担保的龙工型50装载机交付原告。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张凤财未如约还款,被告张立军未履行其质押担保责任。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60000元借款,二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60000元借款协议及原告古振兴、被告张凤财的各自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凤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张凤财拖欠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凤财应予偿还,被告张立军对偿还此款应负质押担保责任。原告起诉,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上所载“到期乙方不还款协议终止,装载机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买卖与乙方、丙方无关”,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认定双方该部分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凤财偿还原告古振兴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如果被告张凤财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古振兴有权实现质押权,对于质物龙工型50装载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古振兴在6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古振兴实现质押权后,被告张凤财对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四、被告张立军在履行上述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凤财追偿。

如果被告张凤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利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长普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张中生判刑几年?什么时候判刑

新华社太原3月28日电 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