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者遗孀所享政府的股份钱,如果人去世,这股份钱还有吗?(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后还有什么补助吗)
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后还有什么补助吗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子女每人每月3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每月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遗属补助
搜狗百科-丧葬费
享受遗属补助人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费
没有。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遗嘱补助: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谁能解答关于遗孀死后补贴的政策
只找到这么一个
改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需补充完善政策2008-08-02 22:13改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需补充完善政策
离休干部,是为建国打江山的功臣,他们的遗孀,现在都是80岁左右的老人了,其中大多数是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人,因此,他们至今没有得到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障,死亡安葬抚恤补助政策。他们生活很困难,需要补充完善政策来改善。
他们年青时随夫南征北战, 因无文化等多种原因,解放前后均无工作,靠丈夫工资生活, 丈夫死后靠单位发的生活补贴生活。近几年,物价暴涨,国家给很多群体又是加工资,又是加物价补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遗憾的是,唯独离休干部遗孀们的生活被遗忘了, 几年来,他们的生活补贴费一分钱也没增加。年年到老干局去反映,代遗孀们要求提高生活费。答复:“我们年年都向政府反映了,政府说要解决,年年都没解决”。同时还建议老干局向政府反映,解决遗孀们的医疗保障和死亡安葬抚恤补助政策。遗孀的具体困难情况还给温总理寄去了,希望国家给他们一个统一的政策,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好的安度晚年。
2008年5月,总算看到了政策,每人每月从220元增加到36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2008年7月遗孀们该领下半年的生活费了, 到了7月30日老干局还没通知,我就代遗孀到老干局去问,局长说:“下半年(7至12月份)的生活费要到12月份才发,都是这样发的,而每次还要打报告上去批,到时还要看财政有没有钱, 财政没有钱还要推迟发,请放心,半年以后保证拿得到”。我说:“遗孀们要饿着肚子等发生活费?!!本来有政策却这样操作,好事变成了坏事,和谐的事变成不和谐的事了,丧失了人文关怀, 丧失了对老人们的精神安慰,丧失了人情味,还产生了不应产生的社会矛盾。要求在半年的前一月发,或象社保发养老金那样,在银行给遗孀每人办个存折,每月把生活费打到存折上,每月个人到银行去取,简单又方便,对遗孀们即是生活寄托也是精神安慰”。 局长说:“提前发或每月发不可能,工作量大,太麻烦,提过交给社保每月发,财政局不同意”。我说:“请你们再反映按月发”。31日我来到财政局,向局长说:“离休干部遗孀们的生活费,是有政策的,昨天老干局局长说:“是半年发一次”。半年发一次很好,应在半年的前一月发,他们才有钱安排生活。现在的操作不是在半年的前一月发,而是推迟到半年的最后一个月发, 遗孀们要饿半年的肚子等发生活费,该体现的人文关怀和精神安慰被埋没了, 他们都是80岁左右的老人了, 生活费也不多,但是他们唯一的希望,他们每月都盼着,既是他们的生活经济来源,也是精神安慰和寄托。建议象社保发养老金那样,在银行给每人办个存折,每月把生活费打到存折上,每月个人到银行去取,简单又方便,既方便遗孀们的生活,对他们也是精神安慰和寄托”。局长听了我的建议说:“这个办法好,半年集中发,还造成资金紧张,按月发还可分散资金压力,避免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兑现造成更多的矛盾;还可避免资金使用出现不该出的问题;通过银行发,还可避免领了钱还说没有领到的事”。于是,马上就打电话给老干局协商,很快就达成了共识,落到实处。然后很客气的对我说:“由于老干局要与银行联系,要收集每个人的身份证去银行上户,这两个月就等一等。”我说:“好!好!我代遗孀们谢谢你们了”。他们给遗孀们解决了这件事,消除了社会矛盾,我很高兴。
建议国家早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死亡安葬抚恤补助政策, 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使他们更好的安度晚年。
领取遗属补助金的老人去世,还有什么待遇
最新政策: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每月享受固定金额的补贴,由社保基金中支付,具体金额请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