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教育

发达国家那些难以就业的劳动力怎么得到长期的社保? 出国工作国内社保怎么交

发达国家那些难以就业的劳动力怎么得到长期的社保?出国工作国内社保怎么交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政治经济学答案

D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本质特征是使用价值的生产、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出卖,以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交换所依据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耗费劳动创造了这些新价值。如果新价值量相当于能够补偿劳动力的价值,那么生产过程就是价值形成过程。因为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生产产品时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了新产品中,同时创造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其结果全部投入的资本价值被重新创造出来。如果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超过了这个量,其差额就是剩余价值,那么生产过程就成了价值增殖过程。

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养懒汉现象

因为失业保险是一项国家政策来用来间接用来扶贫也就是说,您只需交纳很少很少的钱就可以领取相对比较多的钱,但是我国有明文规定,领失业保险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你交的钱再多,也不能超过24个月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那些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参照西方国家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经验,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4]

1、以渐进的方式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体制中体现的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所以要做到覆盖所有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采取渐进的方式,在将全部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上,再有步骤、分阶段地将个体和私营业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状况,还应当积极探索逐步将社会保障体系由城镇扩展到农村的道路,这在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拓展更广阔的空间的同时还有利于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因极度贫困而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也有利于人力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从而为中国小康社会的建立和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提供重要支持。

2、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功能

就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需要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制定社会服务体系发展计划,并将之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像抓资金征缴那样抓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和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缺陷。要强调社会保障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包括职业培训、信息中介以及就业指导的详细信息;发挥社区服务的作用,及时确定救济对象及发放救济物资;同时应该把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养老抚幼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建立综合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以保证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高保障效率。我们还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立多渠道信息采集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