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指精神病发病前后状态吗?
司法上精神病鉴定是怎么进行的?
一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3393666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四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精神鉴定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扩展资料: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
一、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二、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精神病鉴定
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精神医学主任医师、法学教授,以下简称孙):就鉴定制度而言,我国采用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并非只要有人提出申请就一定要启动鉴定。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以下简称李):我在基层办过案子,在接触一个疑犯的时候我们就会产生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把一个精神病人送上法庭那是会闹笑话的。精神病鉴定有多个标准,其中一个就是经验判断的标准。我也认为法庭应该有独立的裁量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错误地把精神病人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从而导致他们干涉法庭审判,这是不对的。而法庭认为当事人完全正常的话,不做鉴定是没有什么过错的。
孙:对于精神病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医学上对精神病的界定,指的是有心理功能障碍,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生活。法律上则叫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李玫瑾教授所称的“变态人格”,也被列入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当中,但是变态人格往往并不影响其负法律责任。“人格”是指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总体心理取向。人格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范畴,但不能把人格问题都纳入精神病的范畴。
李:我想从心理学角度来谈一下这个问题。精神病学的精神,实际上就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构成包括认识、情感、意识及人格。人格,指一个人心理意识的整体风格。人格的区分体现在需要、观念、信仰、智力、后天环境影响、性格以及气质等的不同。这些不同组合到一个人身上,就会形成一个人特殊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出一定的人格缺陷;还有人的表现是偏执、极度敏感,比如总觉得自己怀才不遇,或者为一点小事纠缠不清。人格障碍的特点就在于在人际交往中其行事风格让人感觉很异类。这类人犯罪多半为情绪性犯罪。比如杀死同窗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属于受他人攻击后的一种被动反应型犯罪,其杀人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性,但并不影响其应负法律责任。
孙:在我国精神病学界存在着两种精神病鉴定模式,一种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为有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医生往往采取这种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诊断扩大化,把各种人格缺陷都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另外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它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专家在做鉴定之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认定他究竟有无精神病。
李:在我们分析犯罪人心理时,对犯罪人行为的研究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犯罪人如何进入犯罪现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习惯、作案规律等细节进行心理画像,然后再与嫌疑人进行对照。比如犯罪人杀人后在墙上写字,精神病学家说,“杀了人了还在墙上写字,这不正常”,其实很多犯罪人都有这个习惯,这种习惯代表了一种性格,像这种人都是属于张扬、自负型的。因此在心理分析学家看来,这非常正常,这恰恰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某种特点。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诊断标准,叫“CCDM-3”,国际上有一个标准叫“ICD-10”。精神病鉴定依据的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它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现实动机,即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时他一切都正常。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目的是要满足一种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或者物质需要,这样的人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叫做病理动机,指的是一种幻觉支配下的病理性精神症状;第三种叫做“不明动机”,就是没有原因的动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主观上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比如“癫痫性狂暴”,俗称“羊角风”;第四种动机叫做“混合动机”,指的是病理动机和现实动机混合在一起。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标准,叫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手册”。待诊断定下来之后,再确定病对行为的影响。
李:对这个标准,孙教授是从精神病学的角度讲的,我还有一个观点:我认为一个好的精神病专家至少也应该懂得一些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知识。精神病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源于遗传,还有可能是早年的某种经历引发了精神病,还有一种是纯心理刺激引发的精神病。这后一种精神病完全是可以治愈的,而前两种是不能治愈的。
孙: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首先要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情况令人费解,比如因为亚文化因素引起的迷信,这样的人本身就不是精神病,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还有就是醉酒导致行为失常而杀人,应负法律责任。
孙:第一,您所说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但这种症状必须是特征型症状。我们做鉴定的时候关注的是人的行为,要看他的精神状态是否真正能影响他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生气砸东西与正常人的表现是不一样的。精神病人砸东西是不分好坏的,多贵的都砸,而正常人发火砸东西时往往对贵重物品会手下留情。
第二,缺席鉴定也是存在的。这种鉴定有很多原因,一是被鉴定人死亡后法律需要确定某种情形的存在需要对其进行鉴定,比如民事案件中的遗嘱能力鉴定;二是因为发生刑事错案,被鉴定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缺席鉴定的难度肯定要高于直接鉴定,我们得根据有关的书信、日记、邻居的旁证、亲属的介绍等方方面面来进行综合分析。
李:从心理学上讲,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通过其活动特点来实现,第一是一个人对外界的一种反应和互动,包括感知、记忆、想象等几个基本的内容;第二是情绪;第三是意识和意志活动;第四是人格。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情绪、意识和人格异常都没有关系,只有当他在一些基本的认识上出了问题,才说明他在精神上出现了异常。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鉴定程序是什么???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 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
第二十条 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 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