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多少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如何构成?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三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主体自行确定,但不能少于三人,不能多于九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一个较为灵活的人数范围,以利于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此外,虽然此处未作规定,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单数为宜,这主要是有利于在民主决策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设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少人组成,均应当设且仅设一名主任。是否设副主任以及设几个副主任,则应由设立主体根据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提倡至少设一名副主任,以备在主任缺位时可以代行主任的职责。在委员的性别构成上,人民调解法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即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几名委员组成,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委员为女性。作此要求,一是倡导男女平等原则,使妇女有机会参与更多的社会事务;二是考虑妇女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在委员的民族构成上,人民调解法明确要求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此规定主要是出于民族平等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考虑。同一民族的群众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方面较为接近,更能够互相理解和体谅,由本民族的群众作为调解员,能够较好地抓住纠纷的症结所在,把握纠纷当事人的心态,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分别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据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职工大会一般是全体职工召开的会议。召开职工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适用于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特别是对于企业而言,职工代表大会是其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一般按照全体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选举职工代表时,一般应当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既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也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工会组织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是一种重要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